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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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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依考績法之規定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二、對稅務關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察舉不法,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者。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
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不為利誘,不為勢劫,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
實且案情重大者。
稅務關務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依考績法之規定記一大功。
一、對稅務關務提供簡化手續,增進工作效率之重大革新意見,經採行確
有成效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或減少重大損
害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務或完成任務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六、拒
受賄
賂,提出檢舉者。
七、依法執行職務,致本人遭受重大損害者。
八、舉發重大漏稅或舞弊案,經查明屬實者。
九、不畏艱難,運用機智,達成重要緝私任務或保全國家利益者。
十、緝獲重大毒品走私或軍火走私案,著有功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