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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附檔:
附表一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給與之計算基準彙整表.PDF
附表二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PDF
附表三退休公務人員經審定退休年資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對照彙整表.PDF
附表四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年者加給一次撫卹金計算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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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
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