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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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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
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其餘由本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基金(以下簡稱本保險基金)補助。但依本辦法初次辦理加保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由本保險基金補助。
繼續加保者應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保險費,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繼續加保者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保險人繳交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