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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日勞動部勞動保 2 字第 1110150095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保 3 字第 10501401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90140
2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3 項、第 5 條第 3 項、第 6 條
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
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7014018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60140
1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3 字第 096014004
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三字第 091001708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