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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下列石油業者,得訂定石油價格上限:
一、石油煉製業、輸入業之石油批發及零售價格。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石油零售價格。
三、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銷商之批發及零售價格。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得命其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對原供銷客戶實施配售;必要時,並得命其對鋼瓶裝液化石油氣客戶實施以瓶易瓶方式配售。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依下列優先順序實施配售:
一、家庭用戶。
二、加氣站
三、商業用戶。
四、工業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