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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供應服務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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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暨各分處為對轄區內職工提
供各項供應服務,特依據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及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設置供應服務
所 (以下簡稱各區服務所) 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