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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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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兩權,除
修改憲法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憲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