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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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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機關接到應 (待) 付款單據後,對公款之支付,除天然災害者外,其時
限如左:
一、緊急事項,隨到隨辦。
二、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天。
前項所稱天數,係指實際工作天,每天以八小時計算 (不包括
例假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