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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職務評定種類如下:
一、年終評定:指對同一評定年度任職滿一年者,評定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表現。
二、另予評定:指對同一評定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評定其任職期間之表現。但同一評定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評定者,不再辦理另予評定。
前項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回任檢察官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職務評定。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九條第十項所定政務人員或特任人員,回任檢察官職務者,亦同。
前項合併計算辦理職務評定之年資以連續任職者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其實際任職期間不符第一項規定者,不得辦理職務評定:
一、因公傷病請公假。
二、因病請延長病假。
三、經依法停止職務。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請假期間未達六個月者,該請假期間計入第一項之任職期間。
依法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停止職務、撤職、休職等處分者,經依法提起救濟,撤銷原處分,該未實際執行職務期間,不計入第一項之任職期間。
職務評定之結果,依下列規定晉級或給與獎金:
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三、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者,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晉級之規定:
一、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二、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後,仍在不得晉敘期間。
第二項所稱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指依本辦法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連續四個年度均參加年終評定且評定為良好;年終評定為未達良好者,已累計之連續年終評定良好之年資應重新起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
一、前項不適用晉級規定之年資。
二、因不可歸責於受評人之事由致未辦理職務評定或僅辦理另予評定之年資。
十二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死亡,致當年度職務評定應予晉級部分,無法於次年一月一日執行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符合第二項晉二級資格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定已據以評列為未達良好,於該處罰或處分確定當年度,視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