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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調查之證據包含暴力、血腥、色情、猥褻之內容,而有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理性判斷之疑慮者,審判長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為以下之處理:
一、由審判長自行或請聲請人於調查該證據前先行說明證據之性質,並提醒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注意。
二、不使用法庭大型螢幕呈現證據或採取其他適當之證據調查方式。
三、於調查前後認有必要時,暫休庭給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釋疑或休息之機會;並得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四、其他適當之必要措施。
前項第一款之說明,法院或審判長認為必要者,得於選任期日程序、審前說明程序中,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之。
審判長於評議時宜說明自主獨立思考與多元意見、充分討論之重要,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願意暢所欲言表達意見。
審判長宜注意使國民法官可於充分思考後再作成決定,無庸於認知負擔過重時仍勉強判斷,並提醒國民法官過程中如有需協助或暫時休息者,得隨時提出。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解釋可能影響團體決策之心理偏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