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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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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所稱檢舉人為自然人、法人或設有
代表人
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檢舉聯合行為之內容及提供符合第五條第一項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等。
以言詞檢舉者,主管機關應作成檢舉紀錄。
第 4 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未具名或未以真實姓名(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提出檢舉。
二、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事業。
三、適用「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獲免除或減輕罰鍰之事業,其董事、
代表人
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四、有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聯合行為之具體情事。
五、主管機關所屬人員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六、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違法聯合行為事證之機關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