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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申請林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申請用地之林業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六、設施建造方式及使用期程。
七、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八、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申請水產養殖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申請用地使用現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
五、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六、設施建造方式。
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九、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申請畜牧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申請用地之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五、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六、設施建造方式。
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九、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