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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英續借劉公島房屋便利換文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會 (譯文)
逕啟者:查關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威海衛灣之劉公島內房屋數所
及便利數項借與英國政府一事,一九三○年四月十八日所訂及同年
十月一日互換批准之協定第一條規定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允將威海衛灣之劉公島內房屋數所及便利數項
如附件所列舉,借與英國政府作為英國海軍消夏養痾之用,以十年
為期,期滿後,經兩國政府同意,得適用原條件或適用其他經兩國
政府同意議定之條件續借,借期終止時,所有地畝房屋等,一併歸
還國民政府」
本大使茲奉本國外交部長命聲述:英國政府擬實行該協定第一條關
於續借條款之規定,並提議該項借用自一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在原
條件之下展期十年,十年到期之後,該項借用仍繼續有效,但締約
國政府任何一方有權提出借用終了之通知,自該通知提出一年以後
,該項借用即行失效。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如對此項提議可予同意,茲特建議本照會暨
貴部長復照,應視為構成兩國政府關於此事之協定,相應照請
查照見復為荷。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閣下
卡爾 (簽字)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二)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寵惠博士致英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卡爾爵士照

逕復者: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逕啟者:查關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威海衛灣之劉公島內房屋數
所及便利數項借與英國政府一事,一九三○年四月十八日所訂及同
年十月一日互換批准之協定第一條規定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允將威海衛灣之劉公島內房屋數所及便利數項
如附件所列舉,借與英國政府作為英國海軍消夏養痾之用,以十年
為期,期滿後,經兩國政府同意,得適用原條件或適用其他經兩國
政府同意議定之條件續借,借款終止時,所有地畝房屋等,一併歸
還國民政府。』本大使茲奉本國外交部長命聲述:英國政府擬實行
該協定第一條關於續借條款之規定,並提議該項借用,自一九四○
年十月一日起在原條件之下展期十年,十年到期之後,該項借用仍
繼續有效,但締約國政府任何一方有權提出借用終了之通知,自該
通知提出一年以後,該項借用,即行失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如對
此項提議可予同意,茲特建議本照會暨貴部長復照應視為構成兩國
政府關於此事之協定。」
等由,准此,本部長茲聲述中國政府對於上開提議,予以同意,并
認可
貴大使來照暨本復照應視為構成兩國政府關於此事之協定。相應復
請查照為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卡爾爵士閣下
王寵惠 (印)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