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英續借劉公島房屋便利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15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寵惠與英國駐中華 民國大使卡爾簽換;並於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生效;三十九年一月六日 ,本房屋便利換文因中英斷絕外交關係,而暫停實施

 
會 (譯文)
逕啟者:查關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威海衛灣之劉公島內房屋數所
及便利數項借與英國政府一事,一九三○年四月十八日所訂及同年
十月一日互換批准之協定第一條規定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允將威海衛灣之劉公島內房屋數所及便利數項
如附件所列舉,借與英國政府作為英國海軍消夏養痾之用,以十年
為期,期滿後,經兩國政府同意,得適用原條件或適用其他經兩國
政府同意議定之條件續借,借期終止時,所有地畝房屋等,一併歸
還國民政府」
本大使茲奉本國外交部長命聲述:英國政府擬實行該協定第一條關
於續借條款之規定,並提議該項借用自一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在原
條件之下展期十年,十年到期之後,該項借用仍繼續有效,但締約
國政府任何一方有權提出借用終了之通知,自該通知提出一年以後
,該項借用即行失效。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如對此項提議可予同意,茲特建議本照會暨
貴部長復照,應視為構成兩國政府關於此事之協定,相應照請
查照見復為荷。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閣下
卡爾 (簽字)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二)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寵惠博士致英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卡爾爵士照

逕復者: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逕啟者:查關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威海衛灣之劉公島內房屋數
所及便利數項借與英國政府一事,一九三○年四月十八日所訂及同
年十月一日互換批准之協定第一條規定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允將威海衛灣之劉公島內房屋數所及便利數項
如附件所列舉,借與英國政府作為英國海軍消夏養痾之用,以十年
為期,期滿後,經兩國政府同意,得適用原條件或適用其他經兩國
政府同意議定之條件續借,借款終止時,所有地畝房屋等,一併歸
還國民政府。』本大使茲奉本國外交部長命聲述:英國政府擬實行
該協定第一條關於續借條款之規定,並提議該項借用,自一九四○
年十月一日起在原條件之下展期十年,十年到期之後,該項借用仍
繼續有效,但締約國政府任何一方有權提出借用終了之通知,自該
通知提出一年以後,該項借用,即行失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如對
此項提議可予同意,茲特建議本照會暨貴部長復照應視為構成兩國
政府關於此事之協定。」
等由,准此,本部長茲聲述中國政府對於上開提議,予以同意,并
認可
貴大使來照暨本復照應視為構成兩國政府關於此事之協定。相應復
請查照為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卡爾爵士閣下
王寵惠 (印)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