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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所稱救生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救生艇。
二、救難艇。
三、輕艇。
四、救生筏。
五、救生圈。
六、救生衣。
七、救生浮具。
八、拋繩器。
九、救生信號設備。
十、艇用無線電設備。
十一、下水設備或佈置。
十二、登入艇筏之設施。
十三、浸水衣。
十四、保溫衣袋。
本編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救生艇(筏):係指自棄船之時起,能維護遇險人員生命之艇(筏)。
二、救難艇:係指艇之設計係以救助遇險人員及集結其他無動力救生艇筏。
三、輕艇:係指提供救援用並具船型之露天式之小艇。
四、下水設備或佈置:係指將救生艇筏或救難艇自其安裝位置安全移至水面之設施。
五、浸水衣:係指可減低穿著人員在冷水中體溫損失之防護衣。
六、保溫衣袋:係指以低熱傳導率防水材料製成之袋或衣。
七、最輕航行狀況:係指船上無載貨並僅存百分之十供應品及燃油之吃水情況,如為客船則加上旅客及船員所有人數及行李。
八、自由降落下水式:係指載足全部乘員和屬具之救生艇筏於船上脫離並在無任何抑制裝置之情況下,使其下降到海面之降落方法。
機械推進救生艇之構造,應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及下列規定:
一、推進機械之型式及動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核可。
二、推進機械應能使救生艇下水後迅即駛離船邊,並能在惡劣之氣候下維持航行。
三、推進機械由人力操縱者,應具有未經訓練之人員均能操作之性能,並在救生艇浸水後仍能操縱自如。
四、推進機械應有舵手操作中隨時可使該艇倒退之裝置。
五、內浮力容量應予增加,以補償推進機械之重量。
吊桿式充氣式救生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懸掛吊鉤或吊筏索時,應承受下列之負荷:
(一)在氣溫攝氏二十度正負三度,全部洩壓閥於不使用時,應能承受其滿載人員及屬具質量之四倍。
(二)在氣溫攝氏零下三十度,全部洩壓閥於可使用時,應能承受其滿載人員及屬具質量之一.一倍。
二、以下水設備下水之救生筏,其剛性容器應予繫牢,以防止該容器及配件墜落海中。
救生浮具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尺寸、材料及構造應經核定,其強度應能自其放置之甲板拋擲於水中,不致損壞。
二、浮具之任何一面向上漂浮時,均應能有效使用並具有穩定性。
三、重量不得超過一八○公斤。但經核定裝有不以手舉放落之下水裝置者,不在此限。
四、環繞浮具之四週應固定裝設易於攀握之救生索一條。
五、浮具上應備有繫繩一條。
六、救生浮具上應將其所隸船名、船籍港及限載人數,以顯明耐久之數字或符號標示之。
七、浮具之氣室或同等效力之浮件應儘可能裝置於浮具之兩邊,並不得為充氣膨脹式。但用於沿海或內水航線之船舶上合於左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充氣膨脹式浮具應儲置於提囊或容器內,該提囊或容器儲置浮具後應仍能浮揚,並在海上各種情況下粗率使用不致磨損破壞。
(二)充氣膨脹式浮具浮力之配置,應分隔為雙數之氣室,其中半數充氣後,應能支持該浮具乘載核定之全部人數浮揚於水面上;或用其他同等有效方法確保該浮具受損或部分不能充氣時,仍有足夠之浮力。
(三)充氣膨脹式浮具之充氣裝置,應能藉拉繩或其他同等簡單有效之方法自動為之;其所充之氣體應為無害於人體者。
(四)充氣膨脹式浮具應能於攝氏四○度至零下一八度之溫度中順利操作使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6 條
救生艇下水及回收裝置之規範如附件乙之二十。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7 條
救生筏之下水裝置,應符合附件乙之二十之規範。但儲放位置之登乘及回收設施,不在此限。救生筏應具備能以手動操作將設備轉出之功能。下水裝置包含一個自動脫離鉤,能在下降時防止過早脫離,且能在救生筏浮於水面時予以脫離。
脫離鉤應具備處於負荷下脫離之能力,另加負荷脫離操控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與自動脫離功能之控制有所區別。
二、至少有二次分別動作予以操作。
三、脫離鉤受負荷一百五十公斤,需至少有六百牛頓且不超過七百牛頓之力量釋放該負荷,或提供同等適當保護裝置以免鉤之脫離。
四、其設計應能使船員在甲板上清楚目視,脫離機械裝置適當且完妥置放。
救難艇之置放,應依下列規定:
一、經常處於備便狀態,並能在五分鐘內下水
二、適於下水及回收位置。
三、使救難艇或其置放裝置不致妨害其他下水站之任何其他救生艇筏之操作。
四、救難艇兼作救生艇用者,應符合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登艇及登筏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組吊艇桿處應設一梯,供人員下船登艇之用。但第十三級船及各級客船之兩舷如有不少於一梯者,得准以其他裝置代替之。
二、應有足夠之梯子以利人員下船登筏。但第十三級船及各級客船得准以其他裝置代替之。
三、船上應有照明設備,專供救生艇、筏及其下水裝置,在其下水之全部操作過程中照明之用,照明裝置之電源於主發電機失效時,應能由應急發電機供應。
四、乘客及船員艙室之主要出口,為確保人員順利通至救生甲板安全登艇或登筏,應有太平燈連續照明,太平燈之電源於主發電機失效時,應能由應急發電機供應。
五、船上應有警報設施,於行將棄船時,警告乘客及船員之用。
六、救生艇、筏下水處,應有防止排洩水進入艇、筏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