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四條、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處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處辦理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財務審計事項,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
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金門縣、連江縣各鄉 (鎮) 財務審
計事務。
本處設各科、室分掌審計處室組織通則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本處為辦理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年度總決算之審核,設總決算審核委
員會,所有工作人員,由處長就本處現有職員中,指派兼任。
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
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辦理之。
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
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本處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