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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財物審核之定義如下:
一、預算審核:各項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之審核。
二、收支審核:各項業務收支處理作業之查核。
三、會計審核:會計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五、採購及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採購事務及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各機關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按下列原則分層負責,劃分辦理之範圍:
一、各機關之會計報表、憑證及簿籍,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指定審核人員負責審核。
二、各機關內部單位憑證、帳表之複核,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或指定辦理會計人員負責。
三、各機關所轄各分支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由各機關主(會)計單位負責。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情形,應加強監督,並得視事實需要派員抽查之。
各機關會計人員為行使內部審核職權,向本機關所屬各單位查閱簿籍、憑證及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會計人員行使前項職權,遇有必要時,得報經該機關長官之核准,封鎖各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其一部或全部。
各機關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各機關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執行任務之有關法令、規章、制度、程序及其他資料,應事先詳細研閱。
各機關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得依業務需要,擬訂內部審核計畫,報請機關長官核定後,據以執行。
各機關主(會)計單位為供內部審核之參考,應蒐集下列各項有關資料:
一、組織與職掌。
二、人力配備。
三、計畫目標。
四、程序與方法。
五、其他重要事項。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載明日期,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以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機關長官核定後辦理。
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妥慎管理,留備上級機關或審計機關查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