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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支給,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前條所稱因公出差,以左列各項任務人員為限:
一、應友邦政府行政首長、外交機關之正式邀請,或外交上有特殊機密任
務需要出國訪問,或報聘者。
二、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者。
三、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視察談判者。
四、其他公務奉准出差者。
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公費三種,均依本規則所定標準支給之。凡外
國政府及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及其他來源供給費用者,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供膳宿而無其他任何現金費用津貼者,除本規則第四條所定之交通費
用及第十二條所定之出國手續費如未負擔,得按規定支給外,得另按
日支生活費標準之一成支給零用金。
二、供膳不供宿者,得按本規則第七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之六折,按日
報支生活費。
三、供宿不供膳者,得按本規則第七條附表所定地區及金額之四折,按日
報支生活費。
旅費中有關交通費 (不含機票款) 及出國手續費、運費、特別費、辦公費
、資料費、禮品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憑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之等次,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及輪船:院長、副院長、部會首長、大使、公使、特使及其他特
任 (派) 人員之報聘、出席重要國際會議及專案指派或應友邦政府邀
請訪問等,得乘頭等座 (艙) 位,部會副首長、簡任級人員乘商務艙
或相當之座 (艙) 位,薦任級以下人員乘經濟座 (艙) 位。
二 火車及長途汽車: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者,應檢附機票票根及憑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