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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前條所稱因公出差,以左列各項任務人員為限:
一、應友邦政府行政首長、外交機關之正式邀請,或外交上有特殊機密任
務需要出國訪問,或報聘者。
二、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者。
三、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視察談判者。
四、其他公務奉准出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