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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己 業務管理
依據各受配單位每月填送表卡,按左列程序辦理之:
一、依據受配單位編制員額,核計員工人數及其享有配給親屬人數口別,其有不合規定者,得更正或剔除之。
二、依據配給方式,分別整理表卡,逐月編製配發實物各種計算總表。
三、依據配發實物各種計算總表,分配配給票,簽發實物支付書及匯撥實物代金。
購辦配給實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依據實物支付書,向物資供應機關洽撥實物,提驗樣品。
二、依據收回實物支付書支付聯,結付實物價款。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辦理配送業務,應受主辦配給單位指導監督,並遵守左列各事項:
一、各項實物應於規定期限內送達受配員工住所不得有延誤情事。
二、各項實物按照規定配置及品質送交受配人,不得有數量短少或品質不符情事。
三、確實保管各項待配及結存實物,不得有掉換虧耗情事。
四、送達實物時,應隨帶實物樣品及衡量器具,當場點交受配人核對驗收。
五、妥慎保管員工住址登記卡,不得有遺失或洩漏情事。
六、其他關於委託代送合約約定應行遵守事項。
前項各款情事如有違反,經查明屬實者除依合約處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依法追訴。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每月配送完畢後,於限期內將當月收回配給票分別實物品種,員工及親屬口別粘存報查簿,填同配送實物結算表,送主辦配給單位審核,結算應存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