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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購辦配給實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依據實物支付書,向物資供應機關洽撥實物,提驗樣品。
二、依據收回實物支付書支付聯,結付實物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