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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戊 報領手續
員工申請配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新到職員工,應填具員工及其親屬調查卡(卡式附後)二份,連同本人及其親屬身份證,戶口名簿,送經服務機關(學校)主辦人事人員逐一核對無訛後,依序分別加蓋印章,一份本機關存查,一份轉送主辦配給單位核辦。
二、居住逐戶分送地區員工應加填員工住址登記卡(卡式附後)一份隨同
前款調查卡送主辦配給單位彙辦,其請領實物人數應與調查卡同。
三、員工因增減受配人數變更住址申請辦理異動者,均應按照以上一、二兩款規定辦理。
四、員工依照規定申報升口(小口升中口或中口升大口)應於每年請領一月份實物時辦理。
受配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報領親屬屬配給實物,應詳細核對戶口名簿及身份證,並應隨時派員抽查,如有虛報冒領或重領兼領情事,除員工本人依法懲處並追繳其非法所得外,其機關(學校)長官及主辦人事人員應負調查不實之責。
受配單位每年應舉辦員工及其親屬受領實物配給總檢查,其辦法另訂之。
受配單位應依據請領月份實際情形,每月於規定期限內編造左列表報,填具「請領實物表冊清單」檢同員工所填表卡,一併彙送主辦配給單位核配,不另行文。
一、居住逐戶分送區員工編造「員工及其親屬請領實物分區計算表」,其餘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員工,編造「實物結算表」。
二、員工及其親屬如有異動,應編造「員工及親屬異動清冊」,因異動而發生扣補時,編造「扣補合併結算表」。
前項各款所列表冊格式另訂之。
受配單位每月憑主辦配給單位通知,備據洽領配給票,並辦理左列手續:
一、依所領配給票號碼順序在配給票背面填明員工調查卡原編字號,並加蓋本單位實物配給章。
二、前配款給票,務於實物開始配送之日前,分發員工憑收實物。
配給票限當月有效,如有遺失,應於當月依照規定報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