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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受配單位每月憑主辦配給單位通知,備據洽領配給票,並辦理左列手續:
一、依所領配給票號碼順序在配給票背面填明員工調查卡原編字號,並加蓋本單位實物配給章。
二、前配款給票,務於實物開始配送之日前,分發員工憑收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