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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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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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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偽造證件虛偽證明及虛偽聲請證明之處理
第 18 條
銓敘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送審案或聲請證明資歷案,所繳證件,已依本辦法
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如仍認為有疑義時,得予公告徵
求負責檢舉。
前項檢舉,銓敘機關應予澈查。
第 19 條
送審或聲請證明資歷案之學歷經歷證件保證書及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如
有偽造或虛偽證明情事,或對銓定資格及送審資歷證件作虛偽之聲請證明
者,經查明屬實後,除將原案撤銷外,並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其出具保
證書人、審核之人事機構主管人員、核轉之機關長官,並應同負法律上或
行政上之責任。
前項案件經判決確定者,銓敘機關應即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