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銓敘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送審案或聲請證明資歷案,所繳證件,已依本辦法
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如仍認為有疑義時,得予公告徵
求負責檢舉。
前項檢舉,銓敘機關應予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