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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立法委員之福利互助比照本辦法辦理。其任期屆滿未再連任者,亦比照退
職核發互助補助。
各機關學校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服務性之普通工友及駕駛,其福
利互助比照本辦法辦理。
地方機關、學校公教人員之福利互助,由各地方政府衡量財源參照本辦法
辦理,或另訂辦法辦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