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監所人員
簡任典獄長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具有簡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 曾任薦任典獄長二年以上,或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
   件。
薦任監所人員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具有薦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 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委任監所人員之資格,應就具有委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審查之,但主
管人員須將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之證件一併送審。
前項人員之審查程序,準用本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