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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委任監所人員之資格,應就具有委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審查之,但主
管人員須將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之證件一併送審。
前項人員之審查程序,準用本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