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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本會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覆核及授權代判事項。
二、關於專案之協調、研辦事項。
三、關於重要文件之處理及研擬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授權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注意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本會組長、室主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聯繫、協調、執行事項。
二、關於主管業務工作之分配,及所屬人員之領導、監督、考核事項。
三、關於業務計畫及文稿之初核或核定事項。
四、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及主任委員授權決定或代理
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會專門委員、秘書、稽核、技正、專員、技士、組員、辦事員及書記,
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本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