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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會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覆核及授權代判事項。
二、關於專案之協調、研辦事項。
三、關於重要文件之處理及研擬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授權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注意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