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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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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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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3 條
本會主管會報每週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
各處、室主管出席。
前項會報每月得擴大舉行一次,由科長以上人員出席。
第 24 條
本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擴大業務會報,由主任委員主持,書記以上人員出席
。
前項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第 25 條
本會得不定期召開行政管理會報,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主持,
秘書處處長、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主任與各處科長以上主管及職員代
表各一人出席。
第 26 條
各處、室得視需要舉行處、室務會報,由處、室主管主持,全體職員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