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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機密洩漏之處理
如發現承辦或保管機密資料,已洩漏、遺失或經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
應立即向所屬主管報告,或通知人事室 (二) ,並應以最迅速之方法,通
知與該項機密資料直接有關或保管該項機密資料單位。
承辦或保管機密資料單位,獲悉該項資料洩漏或遺失時,除立即通知有關
單位單位外,並應會洽人事室 (二) 處理方式如左:
一、採取適當補救辦法,以減少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二、調查洩密責任及原因,同時儘量設法尋回。
三、改進保管措施,以防類似事件發生。
四、對未洩漏部份,應預作防範。
將處理經過情形呈報局長,同時由人事室 (二) 向法務部調查局報備。
凡拾獲具有機密等級之機密資料,應即密陳所屬主管或送人事室 (二) 處
理。拾獲人應保守該項資料之機密。
如發現他人談論機密事件,或違背處理機密事項之規定時,應即將詳情密
陳所屬主管或洽請人事室 (二)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