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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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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機密,強化保密效能,特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六十七
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本局所屬全體員工均應切實遵行。
第 3 條
本細則所管制之目標,為本局訂頒之「主管機密範圍項目」內保密事項及
依其所產生機密文書資料,與本局所受領之一切機密資料文件。
第 4 條
本細則之執行,由本局各級單位主管負監督考核責任,人事室 (二) 負協
調指導責任。
第 5 條
本局處理機密人員,由各單位主管依實際需要按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五條所訂之條件遴選簽報局長核定,並會人事室 (二)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