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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經費補助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習費或宣導費。
二、場地費。
三、住宿費。
四、雜支費。
五、租車費。
六、材料費。
七、稿費。
八、加班費。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
標準表之規定,另訂之。
技術專精研習,每場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每年度每社以五場次為限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十一條補助時,應檢具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九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經核准補助金額後,依規定
撥款,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將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