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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十一條補助時,應檢具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九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經核准補助金額後,依規定
撥款,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將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