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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學科及術科採用筆試之規定
學科及術科採用筆試之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坐。規定檢定時
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檢定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
,不准出場;但學科以電腦上機方式實施測試者,不受檢定時間開始後四
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之限制。
應檢人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並
自行核對試卷浮籤 (或試卡) 姓名、座號、職類、等級及試題等,如發現
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反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論處。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其學科測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一、冒名頂替者。
二、互換座位或試題、試卷 (卡) 者。
三、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四、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
五、不繳交試題、試卷 (卡) 者。
六、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
七、窺視他人試卷 (卡) 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者。
八、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符號者。
九、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單位向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告發。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
依規定處理。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誤坐或誤用他人試卷 (卡) 作答者。
二、拆開試卷或彌封角者,或裁割試卷 (卡) 用紙或污損試卷 (卡) 者。
三、撕去卷面浮籤或於試卷 (卡) 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者。
四、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或繳卷後,未即出場且經勸導
不聽從者。
五、考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出場者。
應檢人繳卷時,應將試卷 (卡) 及試題一併繳交監場人員,始得出場,出
場後,不准再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