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誤坐或誤用他人試卷 (卡) 作答者。
二、拆開試卷或彌封角者,或裁割試卷 (卡) 用紙或污損試卷 (卡) 者。
三、撕去卷面浮籤或於試卷 (卡) 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者。
四、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或繳卷後,未即出場且經勸導
不聽從者。
五、考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出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