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三 節 荷重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吊籠之自重。
二、積載荷重。
三、升降慣性力。
四、走行慣性力。
五、風荷重。
六、地震荷重。
吊籠工作台不能水平移動者,前項第四款得不列入計算;如設置於室內者,前項第五款得不列入計算。
積載荷重係指作用於工作台底板中心之集中荷重,其值應為下式計算結果以上:
W=75(A+1),式中之W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積載荷重(公斤)。
A:工作台底板面積(平方公尺)。
椅式吊籠之積載荷重應為一百公斤以上。
升降慣性力係指吊籠垂直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v=(0.15+0.0025u)(Wd1+W)g,式中之 Fv、u 、Wd1 、W及 g 分別表
示下列之值:
Fv:升降慣性力(牛頓)。
u :升降速率(公尺/分)。
Wd1 :升降部分之自重(公斤)。
W :積載荷重(公斤)。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走行慣性力係指吊籠水平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h=0.05(Wd2+W)g,式中之 Fh、Wd2、W 及 g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h:走行慣性力(牛頓)。
Wd2 :走行部分之自重(公斤)。
W :積載荷重(公斤)。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前項之速度壓值係相對於下表風作用方向,以同表右欄之計算式計算: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第一項規定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積 (以下稱投影面積) ,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依下列各式計算:

地震荷重為相當於吊籠之自重及積載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荷重,同時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及走行慣性力之組合。
二、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走行慣性力及風荷重之組合。
三、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風荷重及地震荷重之組合。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