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第 三十五 節 鳥痘疫苗檢驗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弱毒鳥痘病毒,培養於雞胚胎或組織細胞增殖後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被檢鳥痘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安全試驗:選未經種痘之健康金絲雀九隻,任取三隻為對照,其餘六隻,按其用量、用法接種本劑,經二週觀察,除局部發痘外,無發生其他任何異常,且其發痘,須於種痘二週內恢復。
五、發痘試驗:依前款方法接種本劑之試驗鳥隻,須於種痘局部,腫脹發痘,並於觀察期間終了時須完全恢復,且無發生其他異狀變化。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依規定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以燐酸緩衝食鹽水,行十進稀釋為10(-2次方)10(-3次方)10(-4次方),各稀釋液○.一公撮分別注射於一二至一四日雞胚胎漿尿膜上各五個,培養於攝氏三七度恆溫器,第五日取出,觀察漿尿膜上,形成痘泡數目一劑量病毒所生之痘泡,須在 10(-3次方) 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