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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甄試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進用,依本章以甄試定其資格。
前項甄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由主管機關視業務需求,統一舉辦。
主管機關得將甄試業務,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辦法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灌溉管理組織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類科畢業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甄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十級灌溉管理人員甄試:
一、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曾修習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工程泵(幫浦)類檢修、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技術士證照。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十級綜合行政人員甄試。
第二項第一款工作年資採計,以任職之勞保年資為準。
第一項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甄試所定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類科如附表四。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有第十五條所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