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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差假、進修
農田水利會會長出差或請假達七日以上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農田水利會職員出差及請假,應覓人代理或由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農田水利會職員應依規定時間出勤,準時到退。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訓練,分為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由農田水利會自行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聯合會或其他機構辦理。
農田水利會得選送優秀人員至國內外參加國際會議、考察、研習或深造;其因公派員出國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