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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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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表一.PDF
附表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四服務事業所入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四服務事業所入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五.PDF
附表六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PDF
附表六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DOC
附表七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細目.PDF
附表七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細目.DOC
附表八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PDF
附表八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DOC
附件 漁會人員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作業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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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會計科目
第 16 條
會計科目分類如下:
一、資產、負債、淨值類:適用於各類事業。
二、事業損益類:適用於經濟事業、金融事業。
三、經費所入所出類:適用於服務事業。
第 17 條
漁會會計科目採二級分類三級編號,其三級編號第一級為「大類」,第二級為「中類」,第三級為「總分類帳會計科目」。
前項所定三級編號之科目與用人費用明細子目之分類編號及名稱,不得任意變更。但為業務擴充需要,得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減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會計科目名稱統一規定如下:
一、資產、負債、淨值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一。
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二。
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三。
四、服務事業所入及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四。
五、事業損益類費用支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如附表五。
六、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如附表六,會計細目如附表七。
七、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如附表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