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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以本署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署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須送請署長
、副署長決行。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實,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
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副署長核定之。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