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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
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副署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