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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6 條
所有人或操作人於操作遙控無人機發生下列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時,應於發生或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報告表(附件十五)通報民航局:
一、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規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
二、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裝置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三、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至第二項範圍內從事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四、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五、發生與其他航空器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之事故。
遙控無人機發生前條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暫停遙控無人機之操作或飛航活動:
一、事件調查之需要。
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
三、為加強人員訓練。
四、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