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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所有人或操作人於操作遙控無人機發生下列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時,應於發生或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報告表(附件十五)通報民航局:
一、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規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
二、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裝置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三、於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至第二項範圍內從事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四、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五、發生與其他航空器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之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