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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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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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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登記申請書
第 10 條
申請書有數頁時,申請人應於其騎縫處蓋章,申請人不止一人時,由首列人為之。
第 11 條
申請書應記載必要之事項及登記費之數額。
第 12 條
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登記時,將其印鑑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印鑑更換時亦同。
船舶所有人係法人時,應將法人登記所用之印鑑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之規定,不適用於政府機關。
第 13 條
登記人請求證明其登記事項並無變更或並無某種事項之登記時,應提出申請書二份,載明請求證明之事項及年、月、日,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前項申請書二份,以一份存查備案,另一份於註明此項申請業經航政主管機關註明字樣,加蓋印信發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