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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船舶所有人應於申請登記時,將其印鑑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印鑑更換時亦同。
船舶所有人係法人時,應將法人登記所用之印鑑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之規定,不適用於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