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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第 五 章 其他起居設備
總噸位在三、○○○噸以上船舶,應設置適當大小之辦公室一間。總噸位在一○、○○○噸以上者,艙面及輪機應分別設置。
船舶應依船員人數及航行時間,設置洗、烘衣物之適當設備,包括槽、桶及充份之冷熱淡水或熱水器,不能設置單獨洗衣間,得將槽、桶設置於盥洗室內。
烘衣設備應設於與臥室或餐廳分隔之房艙內,艙內除需維持適當通風及溫度外,應有懸掛衣物之棚索等設施。
船舶應於通風良好鄰近臥室處,設置吊掛雨衣場所。
起居艙空間之走廊及甲板室外邊,人員經常通行處所,應裝設易於攀抓之適當扶手桿,走廊寬度超過一.五五公尺者,其兩側均應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