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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電信工程業分級及資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經營電信工程業者,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以下簡稱登記執照)。
電信工程業者取得登記執照後,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電信工程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其從事工程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級電信工程業:從事連接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
二、乙級電信工程業:從事連接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
三、丙級電信工程業:從事用戶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
申請登記為甲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二目資格之人員各至少一名及第三目資格之人員至少二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或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級通信技術職類技術士證者。
(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三)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申請登記為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人員至少一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申請登記為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人員至少一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之職務: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
(二)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證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電信工程業之代表人,具有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資格者,得自任該電信工程業之應聘人員(以下簡稱應聘人員)。